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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名詞解釋:狹義的強制締約

    2018-10-16 21:44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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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供稿:網友
    所謂強制締約義務,也稱為強制訂約義務,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,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,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。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,必須作出承諾,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強制締約義務來源于法律的規定,對意思自治進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,或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,但保留了當事人選擇相對人的自由,或者相反,保留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,但不允許當事人對締約相對人進行任意的選擇。

    我國《合同法》規定了以下幾種強制締約義務:

    《合同法》第38條規定,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,有關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;

    《合同法》第230條規定,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;

    《合同法》第289條規定,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、托運人通常、合理的運輸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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